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参保患者住院须知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19-11-10

1、参保患者需在24小时内携带身份证、住院证、社保卡(农合本)办理入院、入网登记手续,否则,当次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20%。对需抢救的危、急、重病参保患者,可优先救治,3日内补办住院手续。

2、参保患者入院当天,持《参保住院患者身份确认表》、《参保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交予管床医生确认填写。

3、参保患者二次住院或转诊转院必须先将上次住院费用结清,方可再次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否则,二次住院费用无法报补。

4、严禁挂床住院:住院期间,参保患者不能私自离开病房,若一次住院两次查房不在病房,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5、需要间歇治疗的癌症放化疗参保住院患者:须经管床医保医师填写《间歇治疗方案申请表》,到医保资料审核办公室盖章,报当地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间歇治疗,参保职工患者一个治疗周期内只承担一次起付线,参保居民患者年度内只承担一次起付线。

6、外伤、中毒等有异议的市区参保职工患者及川汇区、港区、东新区参保居民患者,入院后,及时到我院医保办填写《外伤情况调查表》,待医保经办机构调查审核无异议后,办理入网登记手续,在我院享受直补。其他县区的外伤、中毒等参保患者,出院时按自费结算,回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补。7、参保住院患者出院审核结算报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社保卡或农合本、②户口本、③押金条、④出院证、⑤身份确认表、⑥知情同意书

8、凡来我院住院就医的跨区域(本省外市)参保患者,办理住院手续前,需在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出院时可在我院享受即时结报。参保患者因急诊、精神病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转诊转院相关手续的,应在入院起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降低20%。

9、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参保住院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住院发票(收据联原件、加盖收费专用章)、费用总清单(加盖住院专用章)、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管理专用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专用章)及出院证明(加盖住院专用章)等必要的资料按规定报销。

10、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整容整形等造成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超出医保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均不属于报销范围。

11、参保住院患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补充保险及公务员补助、大额保险“一站式”一单即时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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