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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中心医院召开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讲会

2024-09-12    来源: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持续提升党员干部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认识理解水平,9月11日下午,周口市中心医院召开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讲会,各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本次宣讲内容如下:

什么是宗教?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历史现象,是人们的一种信仰,一种世界观。宗教不仅仅是一种信仰,还是一种社会实体,一种社会力量,包括宗教行为、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组织等。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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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哪些宗教和宗教团体?

我国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原则。

如何正确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也不得歧视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拉人头、强迫、诱导他人信教。

共产党员不能信教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是政治纪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

无论是信教群众还是不信教群众,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信教群众首先是国家公民,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在教义教规与法律发生矛盾时,要始终坚持国法大于教规,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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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

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做到“两个不得”和“五个严”: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宗教不能干预群众日常生活

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和教职人员要尊重民风民俗,不得干预群众的婚丧嫁娶和个人生活,不得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名义发布公告要求群众穿着特定服饰、禁烟禁酒;信教群众过中国传统节日、按当地风俗办红白事,宗教不得干预。

宗教不能干涉基层公共事务

除涉及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外,基层组织不得利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安排部署工作,召开村民大会、选举等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宗教不得干预基层政务村务工作,宗教活动场所民管会不得插手村务管理。

怎么区分合法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

合法宗教活动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或经宗教部门批准的场所举行,由经宗教部门备案的教职人员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凡是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宗教活动都属于非法宗教活动。如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组织的宗教活动、乱建寺庙、滥建宗教造像、私自组织朝觐、擅自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委任教职、私设聚会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承包经营寺庙、将寺庙作为资产上市、网上非法传教,以务工经商旅游等名义出境参加宗教活动等等。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怎样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违法宗教活动,不得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资金、交通等方面的条件和便利,不得协助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省内传教,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有的把房屋出租或无偿“奉献”给境外渗透、非法传教和私设聚会点使用,有的出钱帮助他们印资料、建网站,有的帮助拉人参加地下宗教培训等等,都属于提供条件和便利。违反以上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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